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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租赁型人才住房配租公告2024(金惠万家惠寓+世纪观邸)

作者:whycl 时间:2024-07-01 16:35:13

7月1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金惠万家·惠寓和世纪观邸市本级租赁型人才住房的配租公告》。有申请计划的朋友欢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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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源情况

金惠万家·惠寓项目位于市北区长沙路46号,本次配租房源69套。其中,89平方米两居室户型2套、108平方米三居室户型7套、120平方米三居室户型60套。

世纪观邸项目位于市北区德兴路61号,本次配租房源73套。其中,A区136平方米三居室户型39套,B区136平方米三居室户型34套。

二、租金标准和配套

金惠万家·惠寓和世纪观邸市场租金标准为:33元/月·平方米。租赁型人才住房每3年一个租期,承租人自首次承租之日起3年内,优惠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60%确定;第二个租期(4-6年)优惠租金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标准的80%确定。

承租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详见附件1)及超出标准50%以内的租金按优惠租金计算,剩余部分建筑面积按市场租金收取。

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配套设施开通情况以项目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通知为准。

三、配租范围

此次配租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市本级的人才优先选房;剩余房源面向各区(市)的人才再次组织选房。

四、配租对象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我市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工作人才。

(二)已在青落户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五、配租条件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北区无住房。

(二)全职工作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青岛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我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青岛市员工10人以上。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青岛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三)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2.具有青岛市户籍。3.已与青岛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四)柔性引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人才规定,并持有《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或《山东惠才卡》;2.与青岛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作协议,每年实际给付人才计缴所得税不低于4万元。

(五)上述各类人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1.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北区有住房。

2.本人及其配偶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用于住房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质的顶尖人才安家费、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等),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产权型人才住房、青岛市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

3.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在租房期间无违约情况且符合条件的,办理退租后可重新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配租条件的,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人才住房。

(六)人才在青岛市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保时间截至2024年6月30日,其他资格条件取得时间截至个人申请登记结束之日。

六、配租流程

本次人才住房配租按照申请登记、单位初审、评分排序、补正复核、查重公示、选房公告、轮候选房等流程进行。

(一)看房时间

2024年7月1日-7月2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本次组织看房后,选房之前不再另行组织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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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登记

1.单位注册。意向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实际经营地址证明承诺、纳税地证明、办理专员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注册单位账号,审核通过后录入申请人才住房人员名单。

2.个人申请。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21日,符合人才住房分配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报名时应选取一个项目作为意向房源,原则上后期不予更改。

(三)单位初审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初审,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材料由用人单位自行存档备查,无需上传系统)。用人单位未在申请登记截止日(2024年7月21日)前完成初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四)评分排序

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31日,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本区域申请人户籍、婚姻、人才资格、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纳税以及住房补贴享受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更新排序名单。

(五)补正复核

对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一次性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限期3个工作日内(2024年8月5日前)补正相关材料,逾期不予补正的,视同放弃申请资格。相关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后,于2024年8月8日前完成复核。

(六)查重公示

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6日,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员排序名单,通过系统对人才家庭房产以及是否享受过我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筛查。审核结束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在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示信息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3日。

(七)轮候选房

公示结束后,选房公告(含选房人员名单和选房时间地点)将在“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发布。申请人持相关身份证明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轮候选房。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由个人在系统中进行填报,用人单位统一初审申报,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材料以及申报材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人才住房申请采取诚信申报方式,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人才住房政策失信单位名单,并由主管部门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人才住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所有人才住房申请须通过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请各类人才不要通过中介机构申请以避免受骗上当。

八、咨询电话及项目看房地点

(一)人才住房选房配租咨询电话:82681116

(二)人才住房单位账号审核及房产核查咨询电话:

82681116(市本级)  51989562(市南区)

84610097(李沧区)  66952729、83838622(市北区)

88999751(崂山区)  86988819(西海岸新区)

87866669(城阳区)  66966785(高新区)

88518056(即墨区)  67723130(蓝谷)

82289338(胶州市) 87356383(平度市)

58911868(莱西市)

(三)人才资格审核及评分排序咨询电话:

88913379(市本级)  66776881(市南区)

58771882(市北区)  84673301(李沧区)

88998362(崂山区)  68979351(西海岸新区)

58659756(城阳区)  66966898(高新区)

85551166(即墨区)  67722132(蓝谷)

82206557(胶州市)  80817367(平度市)

66035783(莱西市)

附件:

http://sjw.qingdao.gov.cn/cxjsj1/cxjsj35/202407/t20240701_81084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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