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民生活用电一二三档的收费标准已经替各位整理完毕了,想要了解的朋友建议直接收藏。去年,天津市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可以来了解看看。
天津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阶梯电价:
第一档:月用电量每月不超过220千瓦时,电价每度0.49元;
第二档:月用电量在221-400千瓦时之间,电价每度0.54元,比第一档高0.05元;
第三档:月用电量超过400千瓦时,电价每度0.79元,比第一档高0.3元;居民阶梯电价按年结算。
高峰时段:9:00-12:00,16:00-21:00;
低谷时段:23:00-7:00;
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
其中,1、12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8:00-19:00为尖峰时段。7、8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6:00-17:00为尖峰时段。
浮动比例
高峰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50%、低谷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5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农业用电峰谷分时价差不作调整,按照我委公布的峰谷分时电价水平执行。
执行范围和方式
1、明确执行范围。除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厂)、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地铁、自来水、城市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煤气、集中供热、电气化铁路、公交专用充换电设施、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以及农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尖峰电价仅在大工业用户执行。居民用电(包括实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居民煤改电采暖峰谷时段和价格政策暂不做调整。
2、完善电力用户执行方式。参加市场化交易用户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峰谷电价价差应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用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用电价格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