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近年来已经成为人们交通出行的又一新工具,但是由电动车自燃引起的消防事故也不在少数,对此,最新的规定要求电动车骑乘过程必须戴头盔,不得在高层建筑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动车或充电,拒不改正的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关于实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措施的通告{武公交规〔2020〕19号}
一、积极鼓励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为驾驶人员配备安全头盔,并要求其佩戴,纳入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三、鼓励保险公司、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企业,采取免费赠送等惠民方式发放安全头盔。
四、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应当积极带头表率,引导所属人员骑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并遵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