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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作者:whlhm 时间:2020-06-03 18:09:54

昨日,十堰市人民政府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2020年十堰最新征地公告及补偿方案,本次征收地点为熊家湾村,面积27.7695亩,届时会按60200元/亩进行补偿,下面我们来看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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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0〕524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5月28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2020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熊家湾村,征地总面积为公顷1.8513公顷(合27.7695亩),其中:水浇地0.0240公顷(合0.3600亩)、旱地0.1958公顷(合2.9370亩)、林地1.6315公顷(合24.472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张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情况的报告》(张政文〔202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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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方案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熊家湾村,征地总面积为1.8513公顷(合27.7695亩),其中:水浇地0.0240公顷(合0.3600亩)、旱地0.1958公顷(合2.9370亩)、林地1.6315公顷(合24.472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村位于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属I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水浇地:0.3600亩

1.土地补偿费:0.3600亩×(60200元/亩×40%)≈8669元

2.安置补助费:0.3600亩×(60200元/亩×60%)≈13003元

3.青苗补偿费:0.3600亩×2770元/亩×1.76≈1755元

旱地:2.9370亩

1.土地补偿费:2.9370亩×(60200元/亩×40%)≈70723元

2.安置补助费:2.9370亩×(60200元/亩×60%)≈106084元

3.青苗补偿费:2.9370亩×2770元/亩≈8135元

林地:24.4725亩

1.土地补偿费:24.4725亩×(60200元/亩×40%)≈589298元

2.安置补助费:24.4725 亩×(60200元/亩×60%)≈883947元

3.林木补偿费:24.4725亩×2770元/亩≈67789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 壹佰柒拾肆万玖仟肆佰零叁元整

(小写174.9403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100.3034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0年6月10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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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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