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准备跟大家聊聊,武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在大病医保待遇方面是否有区别?之前在论坛上看到有人讨论这个问题,那具体情况不妨来了解看看。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4%;
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至24万元(含24万元)的部分,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余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政策规定负担。
在24万元以上(不含24万)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8%,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2、支付比例: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1.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赔付60%
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赔付65%
10万元以上:赔付75%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