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房子卖家本来已经和买家约定好卖房,后来另出现一买家出价更高,卖家即时支付了违约金依然可以赚取更多的钱。
最近出台政策,这种行为将被受到法律的打击。小编给大家讲述其中详情~
23日获悉,市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近日联合发布了新版《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将进一步保护好交易各方权益。
据介绍,相比于12年前,武汉市二手房交易规模增长了数倍,2016年至2017年,二手房交易价格波动较大,
引发了一段时期内的“违约潮”。因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等内容约定不同,最后违约方受到惩戒的力度也有较大差异。
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谈旭律师解读称,
在处理的房屋买卖纠纷实践中,因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导致违约方通过“违约获利”的现象有不少。
新版合同结合处理的大量房屋买卖纠纷的司法实践,总结、归纳了违约的常见情形以及处理原则,
合同约定加大了对违约行为的惩戒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新版合同中增加了“因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
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所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贷申请被拒、被延期等情况的出现,同时由于不少合同中对付款方式约定不明,常常带来短时间难以化解的交易纠纷。
针对这类问题纠纷,新版合同也进行了调整细化。单独就买方房贷申请被拒列出了3项处理措施,包括买方自行筹集剩余房款、卖方允许买方再向其他家银行进行约定次数的申请、合同终止。
同时,从二手房交易实践来看,由于信息不对称,房屋的很多瑕疵信息,只有卖方比较清楚,如果没有如实向买方披露,
容易损害买方的合法权益。新版合同中,对于房屋存在的限制转让或权利瑕疵等,明确提出卖方应当在买方知悉后,
尽快消除障碍,否则视为卖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交易过程中,中介人员投入大量心血进行房屋带看、交易撮合、房源核验、房屋发布等工作,但因种种原因
各方又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房屋交易也未完成,中介是否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据介绍,在2006版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中,将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放在一起,不利于分清买方、
卖方、居间方的责任边界。本次修订,将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拆分开来。
武汉市在借鉴《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2011版)的基础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内容,在合同中明确,
三方可以约定:买方或卖方在未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居间方可以收取不超过买受人/出卖人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居间服务费。
这就意味着,根据新版合同,在签订居间合同后,中介人员付出相应服务并得到买卖双方认可,
是可以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这样将调动中介人员积极性,利于培育正常的中介服务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