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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whlhm 时间:2020-05-23 11:51:59

2020年武汉市租赁市场不乐观,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相关保障办法,其中主要围绕公租房陪住、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进行说明,对于低收入者租赁按市场标准70%收租,具体的收租标准来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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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对4月20日发布的《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中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据了解,目前我市公租房保障方式,主要为公租房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无房新就业职工、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施阶段性保障,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外来务工人员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且仅对本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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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先缴后补”为直接按优惠标准计租,低收入以上保障家庭按市场标准70%收租

据介绍,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对于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实行“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档补贴、先缴后补”的租金缴交形式。

此次《办法》中,将实物配租公租房的租金缴交方式,由原来的“先缴后补”调整为直接按优惠标准计租,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及收入情况,分别对应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三部分困难家庭,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减幅。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以上的保障家庭,均实行按市场标准的70%收租。

此外,货币化补贴家庭的分档标准,也相应调整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档(原为低保、低保2.5倍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档困难家庭对应的补贴系数分别为1.0、0.8、0.4。同时规定已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其租赁补贴总额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大限度为困难家庭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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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期不超过6个月且按原标准收租

《办法》中,将搬迁期设定为“不超过6个月”,搬迁期内按原租金标准收租。同时,考虑到承租人的困难特殊性,《办法》规定在搬迁期满后,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允许其继续承租,但须按照项目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收租。

原承租人一旦不再符合“无房可迁入”状态,即应按照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要求其退出公租房。

保障方式可以变更

按照《办法》,在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下,在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可以在规定期限后,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但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先行退出所承租公租房。

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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