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还是按最低基数交社保,关于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基数交是否合法呢,下面了解下详情。
为降低用工成本,部分企业会在每年的社保调整基数时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这样合法吗?
先来纠正一个错误说法,不应该是最低工资缴纳社保,而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社保。
基数来源于工资,但又不一定等于工资。需要先明白工资总额定义,是各地在调整基数的文件中直接引入的一个概念。
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号令)中有明确定义,工资包括6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什么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比如,生育津贴、停工留薪期的补贴都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再来看一个公式:社保缴费=基数x比例。
在社保实操中,一般是以《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为基础做落地指导,并参考社保基数下限、比例以及一些特殊基数核定规则补充。
社保法里对基数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泛,比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总额x规定比例
个人缴费=本人工资x规定比例
这只是一个大框架式的公式。在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中对基数的规范做了进一步说明。比如:
1.单位缴费基数有2种情况:
第一种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二种是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个人缴费基数则有3种情况:
第一种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在上限和下限之间进行核定;
第二种是直接以本人的工资为基数;
第三种是以上年度个人月均工资为基数。
在全国调整基数的通知中,基本上是以上一年月均工资在上限与下限之间核定值为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得自行扩大/降低缴费比例范围或提高/降低缴费幅度。即不得随意降低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平工资的60%。
新员工缴费基数应该是多少?
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新员工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也是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总结一下基数核定的原理:即老员工基数核算按照上年的月均工资来核定,新员工按入职首月的工资进行核定,即新人首月起薪、老人上年月均、社平上限和下限截取基数来核定。
因此,公司不能按照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
工资和社保缴存基数应该一致,但两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业有问题。
因为社保缴费基数也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
可能很多人力资源还是有点懵,到底工资与社保缴存基数不一致是不是合法?举两个例子给大家说明一下:
基本情况:
假设张三与李四所处公司都在北京,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北京市2022年度社保月缴费基数:上限为31884元、下限为5869元。
公司一:
李四所处公司在北京,2021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35000元。
按照上文中,社保缴费上限为31884/月执行。
那么,2022年调基后,公司按照31884元/月的缴费基数为李四缴纳社保费用就是合法的。
公司二:
张三所处公司在北京,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公司按照每月6000元的缴费基数为张三进行缴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
那么,此做法不合法,员工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