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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疫情最新消息今天2022

作者:whycl 时间:2022-03-29 08:44:52

3月28日,滨州市新增一例本土确诊病例,27例无症状感染者。目前,确诊人员已经送往隔离医院接受治疗,提醒各位市民朋友继续提高防疫意识,相信疫情形势会逐渐好转。还没接种疫苗的朋友,尽快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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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疫情最新消息今天

3月28日0时至24时,山东省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9例,其中枣庄8例、滨州1例。

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41例,其中滨州27例、潍坊8例、淄博3例、青岛2例、泰安1例。

3月28日0时至24时,山东省报告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3例,均在泰安。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1例,在威海。

截至2022年3月28日24时,山东省现有本土确诊病例616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315例。全省现有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6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24例。

滨州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居民就医需求

市、县成立医疗服务保障专班。统筹协调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和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工作,根据群众不同就医需求,分类制定就医方案,制定印发了《滨州市疫情期间重点人员医疗服务保障应急预案》和《关于切实保障疫情期间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紧急通知》,根据不同风险地区医疗服务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各类人员就诊流程,做好急危重症、重点人群、慢性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的看病就医相关工作。

设立特殊人群急救保障定点医院。为满足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人员和集中隔离点、居家隔离人员中急危重症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市指挥部确定市中心医院为全市特殊人群急救保障定点医院,确定滨州广兴妇产医院、滨州中海妇产医院为专门的涉疫助产机构,由滨医附院、市人民医院多学科专家团队分别进驻。各县(市、区)分别确定一家综合救治能力强的二级医院,为处于中高风险区、封闭管理社区居家隔离的人员提供应急医疗保障。

统筹做好医疗机构正常医疗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对于市域内管控区域内的患者就诊,在就诊前需先联系社区(村)工作人员,经医务人员评估确需紧急就医的,由社区(村)工作人员协助预约,预约成功后,由社区(村)安排专车“点对点”就诊。遇有急诊抢救等紧急情形,可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所在社区(村)工作人员将为120急救车提供引导并陪同就医。急诊、孕妇、婴幼儿、行动不便患者等特殊群体可由一名持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陪同就医。诊疗结束后,由专用转运车接回,确保实现闭环管理。

滨州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1、对于发生本土疫情地区入返滨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住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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