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已然成为了许多老年人生活的保障,关于养老保险有很多人还是不是很了解,那小编整理出来了一下关于武汉养老保险的问题以及解答。
我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改革并逐步建立完善的。在改革之前,退休人员的养老由单位负责。退休人员的待遇能否有保障,取决于在职时所在单位的效益以及养老负担等因素。因此出现了不同企业之间退休人员待遇保障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有的困难企业,不得不减发甚至停发养老金,严重影响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退休养老由单位全包向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以及国家投入转变,解决了企业之间退休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实现按时足额发放,能够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换而言之,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在职时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按月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退休后即使在职时所在单位效益变差甚至已经不复存在,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也是有保障的。
首先,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并履行缴费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目前的规定是15年。
在国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之前工作或劳动的时间,都可以视同缴费吗?
只有参保人员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在国家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退休人员养老是单位保险,由单位根据其在职时的连续工龄长短等确定养老金标准并负责筹资发放。在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国家将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明确为视同缴费年限,并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予以体现,主要是为了保证这部分的人员的历史权益。因此,视同缴费并不能简单理解为等同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1)国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所得税;
(2)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3)国家承担社会保险事业和管理成本,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由财政拨付,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
(4)在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予以补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如中央财政从1998年起,就建立了对地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机制。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简单的说,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按照现行规定,个人账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如:参保人员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3000元/月,其按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240元,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每年可积累2880元。
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低受哪些因素的影响?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换而言之,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高低与两方面的因素有关:一是体现公平,主要是待遇领取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体现的指标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般来说,经济发展较好,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高的地区,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比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高一些;二是体现激励,主要是参保人员贯穿整个职业生涯期间的缴费时间长短和缴费工资水平高低,以及退休时的年龄。一般来说,累计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水平越高,退休时的年龄越大,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就会较高。长缴费、多缴费、晚退休,就多得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用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为未来养老进行储备作记录的账户。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无论是视同缴费年限,还是实际缴费年限,都以年为单位,具体计算时,一是累计计算,二是计算到月。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果缴费有中断的,其前后的缴费年限也会累计计算,不会因为中断等原因导致前面的缴费年限清零;如果出现非整年度缴费的情形,就按月计算。比如只缴费3个月,则缴费年限相应记录为0.25年;只缴费9个月,则缴费年限相应记录为0.75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单位缴费进入社会统筹,主要用于保障已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则是用于参保人员为自己未来养老进行储备。政府不会拿走单位缴纳的进入社会统筹的一分钱。相反,政府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在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予以补贴,加大投入。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系数(1.0%~1.4%)。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取决于参保人员职业生涯中历年缴费工资水平的高低。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利息等形成。
简单地说,参保人员保持以较高的工资基数缴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会较高,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相对也会较多,达到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也会较高;相反,若一直以较低的工资基数缴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会较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相对也会较少,达到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也会较低。
计发月数是国家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的,不同的退休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越早,计发月数越大,退休时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对越低;退休年龄越晚,计发月数越小,退休时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相对越高。现行的计发月数是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在《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公布的。其中,退休年龄为50周岁,计发月数为195;退休年龄为55周岁,计发月数为170;退休年龄为60周岁,计发月数为139;退休年龄为65周岁,计发月数为101。
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最早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55周岁、女工人(工人岗位)50周岁。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以下3个途径中选择其一处理自己的养老待遇: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在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首先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然后由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计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跨省流动就业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确定其待遇领取地时,首先要看参保人员当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地。如果在户籍地,户籍地即待遇领取地。如果不在户籍地,再按照“从长、从后、户籍兜底”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即: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在各地参保缴费的年限都不满10年,则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区、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此,在甘肃退休的这位同志并不能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北京。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社会化发放,无论退休以后在哪里生活,都不影响其待遇的发放和领取。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首先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的确。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低,与其在职时的缴费情况直接相关。简单地说:
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参保人员每缴费1年,基础养老金即增加1%。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越高,养老金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短,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越低,养老金水平越低。
缴费工资水平越高待遇水平越高。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一半使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体现了公平;另一半使用了缴费工资,则体现了效率。缴费工资水平越高、基础养老金基数越大,养老金水平越高;缴费工资水平越低,基础养老金基数越小,养老金水平越低。
退休年龄越早待遇水平越低。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越早,计发月数越大,养老金水平越低;退休年龄越晚,计发月数越小,养老金水平越高。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国务院统一部署安排,各地不得自行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基本的实施步骤是:首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兼顾养老保险基金、各级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研究制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报经国务院审定。其次,各地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第三,各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审批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的规定,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中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缴费到了15年就不用再缴费,是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误读。首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义务。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条件之一,并不是指缴费满了15年,就可以停止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次,国家已经建立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缴到15年不再缴费,将会影响到自身的待遇水平。一是体现在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上,缴费年限越长,越多得养老金。每多缴费1年,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就增加1%;每多缴费1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也会相应增加,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会高一些。二是体现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上,缴费年限越长,增加的养老金越多。国家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三结合”调整办法。其中,挂钩调整要求将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比如,明确每缴费1年,基本养老金每月增加2.5元。这样,缴费年限只有15年的,每月增加37.5元;缴费年限25年的,每月增加62.5元;30年的,每月增加75元。
基本保险具有共济性原则,国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首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当个人账户储存额变为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也就是说,退休人员无需顾虑个人账户储存额剩余多少,国家将确保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这正充分体现了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和担当。
2009年,国家开展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的试点,又于2011年在城镇非就业居民中进行同样模式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居保)试点,这两项制度于2012年在全国各地推开。2014年,新农保、城居保合并实施,并定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也可直接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 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同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各地应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对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以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由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还有三种情况,不需要缴费或不需要缴费满15年,同样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一是2009年至2012年试点期间,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在本县级行政地区试点时,如果本人年龄已经达到或超过60周岁并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不要求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二是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在本县级行政地区试点时,参保人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只要逐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也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规定,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可以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月领取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死亡,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还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