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咸宁市正式进入湖北省禁鞭大家族中,2017年出炉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市内的嫦娥大道、巨宁大道、太乙大道都进入了禁鞭区,凡在禁鞭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处于500元以下罚款,下面来看详情。
2016年8月22日咸宁市通过《咸宁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将“限鞭”改为“禁鞭”。2018年《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实施,2021年将继续执行该禁鞭令。
重点时段:
春节、元宵节和清明节。
禁鞭区域:
1.咸安区泉都大道、太乙大道、嫦娥大道、巨宁大道、107国道和常横线围合的区域及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
2.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确定并公告的区域。
罚款处罚:
1.个人违规的,责令其停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收缴、扣押烟花爆竹,并处100元-500元罚款;
2.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违规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2000元罚款;
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责的,依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市民朋友们:
《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污染空气质量。燃放爆竹烟花,危害万户千家。我们依法严厉打击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手软!我们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绝不容情!我们严厉打击在禁鞭区域内,从事婚庆宴席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的行为,绝不留情! 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实施《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人人有责!在主城区,去年有人因逞一时之快,违法放鞭,大年初一进了拘留所!各位市民!烟花爆竹一燃,拘留所里过年!你若放挂鞭,拘留所里呆五天!各位市民!烟花爆竹一燃,拘留所里过年!你若放挂鞭,拘留所里呆五天!让我们自觉杜绝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树文明之风,共同营造美丽健康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近年来,咸安公安分局积极响应禁鞭工作,坚持“源头管控,严查重处”原则,对非法储存、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商户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严查各类烟花爆竹销售门店、代销点,对无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查处,从源头上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的发生。
1月28日,咸安公安分局永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东门山一家杂货店内存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经核查,民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若干。
随后,民警在咸宁火车站附近一家小型超市里发现代售的烟花爆竹,店主准备利用春节销售旺季,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从中牟利。目前,两名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嫌疑人均被咸安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1、容易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使人受伤的也很多,类似案例屡见报道。
2、污染空气。烟花爆竹燃烧后,会释放出大量的污染物,短时间还难以净化,对雾霾天气的出现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3、影响市容环境。街头巷尾,马路边、小区街道、草坪、绿化带……随处可见大量的烟花纸屑,让城市环境尴尬。
4、噪音扰民。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震耳欲聋的巨响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危害公共安全。希望广大市民认真贯彻学习《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自觉抵制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守护咸宁的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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