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的社会人口不断减少,国家对于计划生育的政策也越来越放松,基本上全国都开放了二胎政策。虽然有一大部分年轻人生育意愿不强,但是也有人希望能够多生几个。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想生第三个要罚款么?一起来看看。
目前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市都有自己的执行标准;2019年辽宁省降低了社会抚养费标准,还有很多省市地区社会抚养费标准也都有变化。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政策是由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也就是说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