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襄阳市落实长江十年禁捕计划,保护境内汉江生命力,决定自禁渔令发布之日起,10年内汉江襄阳段、南河、北河等主要通江水域为禁渔水域,期间禁止生产性捕鱼,对于娱乐休闲的垂钓须按规进行,下面我们来看通知具体规定。
禁捕时间:
2020年7月7日起生效,暂定10年。
禁捕范围:
1、汉江襄阳段及南河、北河、小清河、唐河、白河、唐白河、蛮河等主要通江水域为禁渔水域。
2、襄阳境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永久禁捕。
禁止行为:
1、禁止汉江野生鱼类的捕捞、运输、销售、加工、食用;
2、禁止出售橡皮艇、挑船等水上交通工具用于非法捕捞;
3、禁渔水域范围内,除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用于生产、生活、交通的船舶外,“三无”船舶一律上岸、一律销毁;
4、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毒鱼药品;
5、禁止制售电打鱼设备;
6、禁止借游泳等名义下网捕鱼;
7、禁止以“汉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招揽顾客、高价售卖。招牌和菜单等均不得出现“汉江野生鱼”“江鲜”等字样。举报电话:襄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18907277993、110、12315。
1、允许钓鱼,但仅限一人一杆。
2、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多钩、滚钩;
3、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
4、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5、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
6、禁止将钓获的汉江鱼进行交易。
附:关于汉江襄阳段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渔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切实保护汉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汉江襄阳段等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流经我市的汉江襄阳段及南河、北河、小清河、唐河、白河、唐白河、蛮河等主要通江水域为禁渔水域。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渔水域范围内实行为期10年的禁渔。襄阳境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永久禁捕。
三、禁渔期间,禁止汉江野生鱼类的捕捞、运输、销售、加工、食用(合规垂钓鱼获除外)。禁止出售橡皮艇、挑船等水上交通工具用于非法捕捞。禁渔水域范围内,除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用于生产、生活、交通的船舶外,“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一律上岸、一律销毁。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毒鱼药品。禁止制售电打鱼设备。禁止借游泳等名义下网捕鱼。“地笼网”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购买者需持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仅用于合法水产养殖的证明,不得用于非法捕捞。
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已持有的“地笼网”(用于合法水产养殖的除外)、“绝户网”、电打鱼设备等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主动上缴至所在地村(社区),实行统一登记、销毁,不主动上缴的将依法查处。
五、禁止违规垂钓。在本通告禁渔区范围内实施垂钓的,仅限一人一杆,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多钩、滚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禁止将钓获的汉江鱼进行交易,有交易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六、禁止市场主体以“汉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招揽顾客、高价售卖,各类餐饮场所内外广告招牌和菜单等均不得出现“汉江野生鱼”“江鲜”等字样,对采购的水产品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来源可溯。禁止市场主体借机哄抬水产品价格。
七、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
八、对非法捕捞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将违法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捕捞、违规垂钓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提供清晰佐证资料的,经立案查处核实后予以奖励。对举报非法捕捞的,经查实后,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
举报电话: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18907277993
市公安局 11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市交通运输局 12328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汉江襄阳段长春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同时废止。
襄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来源:咸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