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部门出台了《武汉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详细规定了联盟医疗机构可申请备案采购武汉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非中选品种的情况,下面是详细内容。
日前,武汉市药械联合采购办公室(下称“市药械联采办”)出台《武汉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集中采购周期内,5种情况下联盟医疗机构可申请备案采购武汉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非中选品种。
2019年,武汉市相关部门组织武汉地区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省部属、在汉部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药房,组成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联盟,在全国率先探索医保统筹区药品集中采购。
武汉市首批带量采购的结果显示,除胰岛素外,44个品种中,议价成功的有40个品种,与全国最低价相比,平均降幅为31%,其中采购单品最高降幅93%。5月1日,武汉首批带量采购开始正式执行。据悉,联盟医疗机构要确保同类中选品种采购约定量的完成,中选品种能够满足临床需要的,原则上不予备案采购非中选品种。
市药械联采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办法,对于中选范围内其他品种不能替代的药品,将优先进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品种的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全国各省最低挂网价格,“以切实降低武汉市患者医疗负担”。
根据《办法》,集采周期内5种情形可申请备案采购非中选品种,但被取消中选资格、列入不良记录、违反国家药品相关规定的三类品种不得纳入备案采购范畴。
武汉市此次实施备案采购的药品,在原有单次备案的基础上,还增加批量备案。实施单次备案采购的药品,每次备案采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个患者1个疗程治疗所需数量;实施批量备案的药品,年采购量不得超过该品种在上年度本医疗机构同通用名同规格同质量层次总用量的30%。
武汉市将建立定期通报药品备案采购信息和督查制度,定期组织督查,核查备案采购情况。若发现违规采购问题,通报采购联盟成员单位,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督查结果。
(一)单次备案。
备案采购一般实行单次备案采购的方式,联盟医疗机构根据患者需要,实行一患者一备案。采购目录内品种,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品规有中选品种的,使用非中选品种时,只能单次备案。使用未纳入采购目录规格的非标准(药典目录)规格品种,只能单次备案。
(二)批量备案。
采购目录内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品规没有中选的品种,联盟医疗机构经医院专家论证,可以对非中选品种申请批量备案采购;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同规格的品种,医疗机构只能备案一个企业生产的品种。
科研项目所需品种;
医院论证临床需要的品种;
中选生产企业因原材料供应、生产线改造等因素不能正常供应,临床用药需选用非中选的同通用名品种;
中选品种因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中选范围内其他品种不能替代的,需选用非中选同通用名品种;
属于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恶性肿瘤及突发事件、中毒、急(抢)救等特殊治疗的品种。
转载自长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