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由于很多人的出行都受到的阻碍,所以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说有些人在外地租的房子没有住却白白出着租金,有些人店铺不营业也在承担租金,还有些人的房子合同到期了,租客却没有搬走,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呢?
1、租客疫情前已拖欠租金,房主能否主张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因此,只有在疫情发生期间产生的违约行为,法院可以结合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以及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理由,综合考量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就疫情开始前租客已发生的违约行为,房主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金。
2、租赁双方已经产生纠纷,疫情期间如何到法院立案
疫情期间,为了有效防控,许多地方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多地法院也关闭了现场立案及服务大厅,客观上给当事人立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碍。但是,各地法院也开通了微信立案、邮寄立案等多种方式,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因此,想要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承租方或出租方,应对相关案件的诉讼时效进行把握和计算,或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立案,从而保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3、春节期间商铺被要求暂停营业,能否要求房东减免租金
在民商事活动中,各方处于平等、自主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交易的平等。因此,直接从法律层面强制规定出租方必须减免承租方租金,不符合逻辑与情理。在诉讼实践中,法院是否支持承租方减免租金的主张,也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房屋性质、影响程度、损失情况以及双方举证等因素进行多方考量。
实际上,针对疫情产生的影响,目前有部分城市出台了针对国有经营性用房租金减免的政策,并且得到了多个国企的积极响应和配合。部分民企亦出台了针对中小企业的包括但不限于减免、延迟缴纳租金的帮扶措施。
因此,建议承租人可以先确定承租商铺性质,并查询当地有无相关租金减免政策,再看自己是否符合减免条件;若不满足减免租金的条件,则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受损情况,与出租方洽商租金减免问题。同时,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留存,以备日后可能进行的诉讼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