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无论是对于个人、家庭还是社会来说都是一件极为严肃和罪恶的事情,对最为亲近的人拳脚相加,施以暴力,受害人往往还无处申诉,这种身体和心灵的双重折磨让许多家暴的受害者苦不堪言。近日,有关《湖北反家庭暴力案例》已经正式出台实施,详情如下:
《湖北反家庭暴力条例》6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人身保护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昨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陈佳林在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及《湖北反家庭暴力条例》时,对我省在反家庭暴力上的多个亮点进行了点赞。
《湖北反家庭暴力条例》中,多处都出现了这样明确的表述。比如第三十条明确提出“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虽未直接遭受家庭暴力,但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伤害的”等情况,“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特点,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第二十条也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第十九条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陈佳林说,我省把反家庭暴力条例的主要保护对象细化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这些规定更明确,对反家庭暴力工作有着很好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