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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聪明的一种员工离职

作者:whycl 时间:2022-07-25 09:09:25

有些人离职,和前公司闹得不欢而散,而有的人则能很体面的离开,和前公司还维持着较好关系。当然,每个人遇到的情况不同,处理方式自然也不同。如果不是特别大的矛盾,建议还是采用更加聪明的离职方法。如果有经济方面的纠纷,下面有关劳动仲裁的案例分析,也可以来做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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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聪明的一种员工离职方法

1、怀有一颗感恩的心

无论因为什么原因离开了公司,都要懂得感恩。以前的公司,让你的人生多了一些阅历,工作也多了一些经验,老板让你多干几个月,不管收获多少,当初的选择都是自己的。对于上一个公司,要诚挚地表示感谢。

思考这些收获,失败的挫败,自我成长的喜悦,严苛的上司,热情的工作伙伴,这些都是人生中值得学习的经历。走了,有时还会相见。走了,它依然存在于我们的生活经验中。

用一颗感恩的心接受下一份工作,相信当你工作的时候,心情自然是积极乐观的。

2、做好交接工作

如果你已经准备好要辞职,那么首先要与你的直接领导进行沟通,在确定辞职日期的同时,获得他的理解和支持。如情况允许,可提前一个月,不管以前有多大的分歧,从你提交辞职报告的那一刻起,这些分歧就会消失,感谢他对你的关心和培养。

尤其重要的是,在你的离职得到批准之前,最好不要告诉你的同事,以免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工作交接必须移交清楚,以避免新公司入职后,老领导不停地询问你的工作情况,或许辞职是件很麻烦的事,但我确信,反复打扰,更麻烦。

3、公司里的群悄悄退出

大部分公司都有一些大群,这种群里一般是公司内部所有的员工。平时大家在群里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引起别人的议论;要是离职时说上几句,那么肯定会成为公司里的公众人物;而且这种行为,对其他的同事们影响也会很大,所以悄悄退群即可。

一般领导们都会有个部门管理小群,平时用来沟通领导之间的问题以及工作内容。

当你离职之后,退群之前还是需要跟大家说句话,可以把发言的重点放在感谢大家的帮助上面,同时也可以说明自己的离职原因,最后表达以后希望还能一起合作的想法,毕竟以后大家说不定还有互相帮助到的地方。

4、提前找好下家

跳槽穷半年,跨行穷三年,这句话是对现代职场的真实写照 ; 在没有找到下家单位之前,真的不希望大家冲动离职 ; 尤其是那些将跳槽作为加薪途径的人,结果不仅不会明显涨薪,还会浪费过多的空闲时间,让自己长时间没有收入 ; 没有提前找好下家,就盲目地向公司提出离职,只要领导同意下属离职,多数年轻人就会面临裸辞 ; 虽然说裸辞可以快速地进行入职新公司,但是裸辞会让大家在一段时间内失去收入,导致自己陷入到焦虑的状态 ; 在巨大的竞争面前,裸辞会让一个人无法集中精力前行。

5、维持和同事之间的关系

很多人离职的原因,不是工作不开心,就是薪资没有到位,众多年轻人离职多数是因为不开心造成的 ; 无论大家内心是否不开心,都不要在表面上表现出来,更不能借机不配合领导工作 ; 要明白人际关系在职场中是很重要的,好聚好散不仅有利于自己接下来的面试,还能给原单位留个大度的好印象 ; 继续维护好和老同事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新单位做背景调查 ; 一旦自己因为不开心到处抱怨,不仅面试官不会喜欢,而且也过不了新单位的背景调查。

离职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1、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2011年11月21日华某雄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

华某雄于2017年10月请事假3天、2018年2月请事假8天、4月请事假6天、5月请事假11.5天、6月请事假15.5天、7月请事假8天。

公司均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8小时的方式扣除事假期间工资。

华某雄于2018年8月12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8月13日起离岗。

公司不认可华某雄的离职行为,于2018年8月23日以连续旷工为由向其发出《旷工辞退通知书》。

2018年9月12日,华某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华某雄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劳动者请假期间不予计算工资并无不妥,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

现公司以20.83天计算日工资用以请事假扣薪,多扣除了华某雄请事假的工资,即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判决公司赔偿华某雄经济补偿金33271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

二审判决: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公司按20.83天计算日工资,客观上多扣了事假工资,构成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公司以20.83天计算日工资用以请事假扣薪,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21.75天的基数扣除华某雄的事假工资,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应向华某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解除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单方面解除违法

张某是江苏南京一家连锁酒店的员工,长期踏实肯干,在2018年升职为了销售总监。就在张某事业蒸蒸日上之际,他于2019年9月,突然向单位提交了离职申请,而酒店对此没有做出任何回复,还给张某涨了工资,并调整到新岗位工作。

去年2月,张某却被单位告知,同意他之前提交的辞职申请,让他尽快办理离职手续,而实际上,张某第一次提出辞职申请后,由于单位没有回复且还给涨了工资,因此,已经放弃辞职了。

张某和酒店领导协商后,双方分歧较大,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

此前被告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答复离职申请,双方也达成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

因此,酒店方单方面停发张某社保和工资并找人顶替其工作岗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酒店赔偿张某511032元。

酒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例解析:

酒店无法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停发张某工资,停缴社会保险。酒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需要向张某支付2倍的赔偿金。

3、员工调岗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切勿违法调岗强制执行

2006年12月14日陈家诺入职华南天地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

2019年6月,公司将陈家诺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陈家诺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

陈家诺称公司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协商一致,所以公司将其调至8楼前台工作,取消了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其办公电脑,以其事实行为拒绝提供劳动条件。

2019年6月14日,陈家诺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公司邮寄了一份《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

通知公司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上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52793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家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陈家诺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262665元

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如下:调岗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华南天地公司未经员工陈家诺同意,擅自将他从总监调岗为普通员工,更换办公楼层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劳动者仲裁请求赔偿金,法院判决的是支付补偿金,原因在于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许多企业仍然像从前一样不重视、不研究劳动法律政策,欠缺相关的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频频发生劳动争议,一方面需要增加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对企业的形象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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