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0日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发布武东街旧改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该项目位于武东街471工厂大门对面,有建议或意见可电话联系或填写征求意见表,下面我们来看详细的补偿方案信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在房屋拟征收范围内公布《青山区“三旧”改造武东街旧改A片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3月12日16时整。
征求意见期间,请该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真填写征求意见表,经本人签字后提交至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征求意见期满后,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项目部地址:青山区武东街471工厂大门对面
联系人:程婷(电话:13476018147)
附件:青山区“三旧”改造武东街旧改A片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拟对青山区“三旧”改造武东街旧改A片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经青山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青山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已取得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山分局《关于青山区武东街旧改项目(一期)的规划意见》(青自然资规函〔2020〕2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一、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青山区“三旧”改造武东街旧改A片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目的
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范围
位于青山区武东街,东临贾岭村,西南临芦家咀村,北临武东路(详见拟征收范围图)。
(四)调查概况
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9217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1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3493.89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御宇恒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七)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九)征收签约期限
该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个月,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已确认选定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三)装饰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补偿费在400元/㎡以内(含400元/㎡)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标准超过400元/㎡的,委托该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
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房屋搬迁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并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计算一次性费用。
(六)临时安置的补偿
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等证明材料,由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四、非住宅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建筑)小于1000㎡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小于2000㎡的,奖励人民币4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小于5000㎡的,奖励人民币8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的,奖励人民币160000元/户。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武汉市有关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由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