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转移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流程详见正文。
依据《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转移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依据《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过户的二手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
1、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转移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
3、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转移流程内签注转移信息,收回原行驶证,当日核发行驶证。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原车主身份证明;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车辆原行驶证和号牌。
买卖双方当事人到原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本费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