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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转公贷款利率计算

作者:whlhm 时间:2021-03-10 11:28:30

2021年武汉市房主想要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应提前了解“商转公”贷款利率是多少,通常5年以下是2.75%,5年以上是3.25%,若是二套房也不相同,下面我们来看计算方法和操作流程信息。

一、商转公贷款利率计算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 2.75%(首套房);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首套房);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按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来源: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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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武汉商转贷款操作流程

办理流程:

贷款咨询→提交申请→贷款受理→办理担保→签订合同→预存资金→银行复审→公积金中心终审→贷款发放→办理抵押。

需要准备的资料:

(1)贷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原商贷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近12个月的还款记录,以及截止商转公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贷款期限的证明;

(6)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

(7)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来源: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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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种情况不能办理商转贷

根据《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鉴于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已超过85%,以下五种情况不能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1.非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能办理。

2.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含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近6个月内就同一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能办理。

3.在商业贷款还款期间如存在逾期不良征信记录的,不能办理。

4.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仅限于首套房,二套房不能办理。

5.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原商贷借款人与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保持一致。

四、武汉住房贷款“商转公”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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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了商转公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在贷款对象上(第五条),本次修订作了比较大的调整,之前原商贷的主借人和配偶只要有一方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本次修订将商转公贷款的对象仅限定为原商贷的主借人,即只有原商贷主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反之,如果原商贷的主借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其配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是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的。

在贷款条件上(第六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条件之一由“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修改为“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这主要是从商业贷款还款的角度防范转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2. 重申了“转贷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商转公贷款担保”,这也是为了防止商转公贷款抵押悬空风险;

3.调整了存量房估价报告书的出具主体,“转贷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存量房《房屋估价报告书》”,这主要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有关取消“申请人提供存量房(二手房)估价报告证明事项”的决定精神。

4.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上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主要是为了回应购买存量房职工的贷款诉求,并与现行的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保持一致。

(四)新增并明确了商转公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等内容(第七条)。这也是为了和《武汉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在体例上和架构上保持一致,前述两个《实施细则》均对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五)新增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系数与贷款额度关系的规定(第八条),主要是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增设的,也是为了和前述《两个细则》在体例上和架构上保持一致。

其中:在“最高贷款额度”中提出: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这主要是和我中心制定的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保持一致。

(六)存量房商转公贷款增加了第三级房屋贷款最高比例的相关内容(第八条第二点可贷额度部分),与前文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房屋房龄上限的调整相适应。

(七)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第九条)由20年延长至30年,主要是为了减轻商转公贷款职工每月的还款压力,也是为了与《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八)在“第七章 其他规定”中新增了一些内容,如:第十六条强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特别强调了“原商贷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再如:“第十七条 原商贷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 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抵押难以落实的问题。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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