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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小微企业社保减免政策2020

作者:whmc 时间:2020-08-21 17:23:20

武汉社保减免政策目前针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大企业不收减免,中小微企业社保减免是什么开始的,需要申请吗?近期有不少市民在问,享受哪些社保减免,能否享受阶段性社保减免?下面一起了解下全部内容:

中小微企业社保费优惠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享受免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个险种的企业缴纳部分,单位医疗保险比例:由8%下调至4%。医疗自7月起恢复正常,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单位部分继续执行减免至2020年12月。

市民问题汇总

1、武汉市哪些单位属于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范围?哪些不属于?

答:武汉市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均属于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均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2、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中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这些人员属于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吗?

答: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等,均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3、武汉市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长?

答:武汉市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5个月。免征期为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

4、武汉市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哪些部分可以阶段性免征,哪些不可以?

答:属于武汉市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参保单位,免征其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间,参保单位职工要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5、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在免征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能不能享受免征?

答: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在免征期内办理2020年1月及以前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仍按现行补缴政策执行。即:在免征期内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及以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

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在免征期内申请办理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缴的,可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即: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申请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免征单位缴费部分。

6、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免征期过后申请补缴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能不能享受免征?

答: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7月及以后(延办缓缴期间除外)申请办理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缴的,均按办理补缴业务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即:在2020年7月及以后(延办缓缴期间除外)申请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不再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

如2020年7月后仍处于延办期或缓缴期,那么在延办期或缓缴期内,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仍可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即:延办期或缓缴期内申请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免征单位缴费部分。

7、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

答: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武汉市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即: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

8、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何减免?

答: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减免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即:减免工伤保险费额=应缴工伤保险费额×〔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天数÷计划施工期总天数〕。

9、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吗?

答: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符合阶段性免征范围的新成立用人单位(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

10、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免征手续?

答:社保经办机构会根据单位参保登记信息,确定符合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统一减免免征期内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税务部门对其减免后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征收。参保单位无需办理免征手续。

11、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免征范围或减免金额有异议时,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免征范围或减免金额有异议时,可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减免重新核定:

(1)申请减免重新核定的报告(需注明申请减免重新核定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性质属于免征范围的相关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重新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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