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大暑,武汉终于也要迎来盛夏高温了。作为四大火炉城市之一,武汉的高温天气从来都都是名不虚传的,每一天的高温都是热到大家汗流浃背,难以忍受。对此,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在高温天气进行工作的工作人员,相关的用人单位单位以及企业必须要支付给大家相应的高温补贴才可以。2020年截至目前已经是开始进入三伏大暑的高温天了,那么相应的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以及时间又是怎样的呢。
夏季的高温补贴领取标准是根据的露天工作者以及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温度而进行决定的,是否进行发放是在每年的6~9月的时间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企业在6月~10月的时候安排劳动者进行露天工作以及不能将工作环境的下降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企且高温津贴的发放必须以现金的形式,不能够以其他的福利用品进行替代。
发放时间:从6月开始到9月份(每个省份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以及发放标准都是不同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由各省厅进行安排。)
发放对象:
1、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人员,
2、用人单位不能够采取相关措施,将员工的工作地点的温度下降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工作人员。
1、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2、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3、湖北省限行高温津贴标准12元/天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大多都是以天数来计算的, 每个月31天,根据大家的工作天数可以计算大家本月可以获取多少钱的高温津贴,不是以当月的高温天数来计算的。如果大家在高温天没有进行工作也会发放当天的高温津贴了。
1、高温津贴必须是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发放,不能够用其形式如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等原因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对于工作者必须要合理的支付高温津贴以及劳动报酬,工资与津贴的发放必须要区开来;
2、企业发放的高温福利和高温津贴其实是不一样的,所有的企业及用人单位,不得以冰饮料,绿豆汤、雪糕等防暑降温物资抵扣高温津贴的费用,对于在高温劳动的工作人员需要如实支付高温津贴费用,福利是企业给予高温下工作人员的一种慰问和犒劳,企业及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但是具体是否提供根据各公司自行进行决定,但是高温津贴确实的必须要予以发放的。
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高温津贴属于个人工资的一部分,所以也是需要计入纳税基数的,领取高温津贴以后如果达到了纳税起征点则需要依法进行纳税业务。大家的高温津贴是否按时定额的发放是可以通过工资查询进行查看。
北京:室外不低于180元/月,室内不低于120元/月,领取时间6~8月;
上海:300元/月,室内不低于120元/月,领取时间6~9月;
浙江:室外300元/月,室内200元/月,领取时间6~9月;
陕西:室外防暑降温费15元/天,高温津贴25元/天,领取时间6~9月;
广东:150元/月,,领取时间6~10月;
广西:100~200元/月,,领取时间6~10月;
湖北:12元/天,领取时间6~9月;
重庆:不低于5、10、15元/天,按气温范围进行划分,领取时间不限。
不能
对于高温津贴相关部门再三强调是不能够以饮料等消暑物品进行冲抵的,每年都有关于“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的消息在网上引起关热议,有关部门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称,高温津贴并不等同于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的发放必须用现金进行支付,发放到职工的工资账户中或者直接用现金给,其他的相关福利并不能够进行高温津贴的充抵。而防暑降温费则可以根据企业的安排,无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物品都可以。因此各位在高温下进行工作的劳动者,也要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发现企业及用人单位等私自以福利物品抵扣高温津贴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检举。
高温津贴和防暑费用都是相关部门给予给公司员工的一种福利补贴,但是这两者之间也不是没有区别的。高温津贴是国家政府规定企业必须要施行的一项岗位津贴福利,而防暑费则是根据企业自身的运营状况自发给予员工的相应福利,企业可以选择以饮料、消暑食品、药品作为防暑费发放也可以选择以现金进行发放。在高温天气还坚持工作的各位劳动者们都是都非常不错的,因此企业及相关的用人单位都会积极的发放相应的奖励进行犒劳。但是夏季高温天气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大家也要注意相应的安全,防暑降温,不要中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