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由工伤基金承担。
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武汉市住院期间伙食补助为15元/日。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报销外地住院前3日内发生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报销交通费,每次就医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支付范围的,由工伤基金承担。
辅助器具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辅助器具按湖北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配置。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的基本上增加10%;
注: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