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武汉最新的拆迁补偿方案出来啦,那我们的拆迁补偿有什么变化,危房征收又有哪些明确认定标准呢,如果你还不知道,那你就快来学习了解最新情况吧!
在今年1月,武汉市政府印发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对房屋征收补偿给出了最新、最权威解答,同时也对一些具体情况做了补充,该指引并未涉及取消棚改货币化的相关信息。
拆迁补偿三大变化
《指引》增加了住房困难补助,即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
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
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
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同时,征收不足60平方米的个人住宅房屋时,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另外,对于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指引》明确了相应的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
被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单位住宅房屋也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增加公告或征求意见环节
在现行征收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公告或征求意见的环节。
如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公告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还应当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意见,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反馈意见的方式。
《指引》还首次对采取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实施房屋征收作出规定,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预签约期内。
预签约户数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指引》结合已有的政策规定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明确量化了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
危房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情形认定为危房集中;
规定的基础设施中至少有5项设施现状配置低于现行配置标准50%或者至少有3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
同时,为充分尊重民意,《指引》明确了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并规定对认定结果提交书面反对意见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足半数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最新征收补偿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提供征求意见表。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一、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二、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单位住宅房屋也可以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