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认识十分的关心个税起征点的变化的,今年的新个税起征点将从10月1日起实施但是人们开始有一些疑问想要得到解答,我们来看看是什么样的问题吧!
新的个税起征点将于 10 月 1 日起实施,很多人关心,如果是 9 月份工资在 10 月份发放,是按照新的 5000 元起征点计税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 7 日印发《关于 2018 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根据上述通知,对纳税人在 2018 年 10 月 1 日 ( 含 ) 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 5000 元 / 月执行,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 ( 含 ) 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记者咨询了多位业内人士和专家,他们均表示,10 月 1 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 5000 元 / 月执行,即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 10 月 1 日后发放,就可以适用 5000 元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提示,10 月 1 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 5000 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记者注意到,上一次个税调整,也就是 2011 年 9 月 1 日个税起征点由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时,也曾引发相应的疑问。
当时,税务总局在解读中举例称,比如某单位在 8 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 ( 2000 元 ) 和税率表。
同样,该单位在 9 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 ( 3500 元 ) 和税率表。
显然,如此操作,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一个利好,可以提前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我们来算一笔账。以月入 1 万元 ( 均为工资、薪金所得 ) 进行简略测算,假设 " 三险一金 " 专项扣除为 2000 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那么:
起征点为 3500 元的情况下,每月需缴纳 345 元个税;
起征点为 5000 元的情况下,每月只需缴纳 90 元个税。
也就是说,每月可以少缴纳 255 元个税,降幅超过 70%。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也曾举例称,假如某个纳税人的月工薪收入是 15000 元,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 1870 元。
按照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他只需要交税 790 块钱,现行税法和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交税比较以后,每月少交税 1080 元,税负减轻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