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优待证是关心照顾老人,提升老年人幸福感的一种社会福利,也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严格实施老年证的相关管理规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武汉市制定了推进老年证管理和使用的系列条例。
武汉市老年人优待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的使用和管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年证和高龄津贴网上帮办服务到人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证,是指由市民政局(老龄办)以武汉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制作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尺寸为8.5×1×5.4cm。
第三条 老年证的办理对象为:武汉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外地户籍在武汉市常住且取得了《武汉市居住证》,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第四条 根据年龄段划分,老年证分为橘色和红色两个版本,分别为60—64周岁和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有,持有橘色证的老年人年满65周岁,需重新申办红色证,原橘色证即时作废。
第五条 老年人持老年证可享受进入东湖、黄鹤楼、武汉动物园等景点、风景区参观游览门票优惠;到政府主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优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刷老年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地铁、轻轨730次/年。
第六条 将老年证办理权限下放到区级,由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组织本辖区老年证办理工作。
第七条 老年人年满60周岁可按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月份提前两个月登记办理老年证。
第八条 老年证办理依托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市综治办“武汉市社会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公安、人社、卫计等部门数据,获取老年人动态信息数据,形成全市老龄人口信息数据库,并达到市、区、街(乡镇)、社区(村)分级共享功能。
第九条 老年证采取三种途径进行登记:
(一)由社区(村)网格员依托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的老年人数据,对居住在本社区内的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进行确认登记。
(二)由老年人或其代办人登录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武汉民政网上办事大厅或手机APP)进行网上登记,填写个人信息、联系电话和本市收卡地址(户籍或居住地址)。
(三)由老年人或其代办人直接到所在社区(村)进行现场登记,由社区(村)网格员依托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负责办理。
第十条 社区(村)网格员受理、核实并汇总录入本社区(村)老年人办证信息,通过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时提交街道(乡镇)审核。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社区(村)网格员应当及时告知办证人,不予录入。街道(乡镇)实时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将老年人办证信息提交给区民政局(老龄办)。区民政局(老龄办)最终确认本区办证业务清单,实时发送到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并同步抄报市民政局(老龄办)备案。
第十一条 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根据各区办证业务清单和模版统一制证,并将证件按时寄回各街道(乡镇),从接收清单到寄回街道(乡镇)全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负责核对、接收老年证,并及时将证件分派到老年人所在社区(村),同时督促社区(村)网格员及时将证件分发给老年人或相关代办人员,可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送证上门。
社区(村)网格员要严格做好老年证的领取登记,严防冒领。老年证领用需查验本人身份证原件;由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查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做好系统登记。外地老年人领证还需查验本人的《武汉市居住证》原件。
第十三条 新办老年证免交工本费,首次补办老年证由个人减半缴纳工本费,第二次及以后补办工本费由个人全额缴纳。缴费由老年人或其代办人通过手机APP网上支付到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或委托社区(村)网格员协助办理缴费事宜。
第十四条 老年证遗失补办的办理方式、申办流程、领卡方式与新证相同。老年证遗失后,老年人须及时到社区挂失,防止他人冒用。
第十五条 老年证从发卡之日(卡面有显示)起,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害可免费更换一张新证,质保期内明显人为损害或超过质保期须由个人全额缴纳工本费。老年证坏卡重办需由老年人携带坏卡以及身份证原件,或者由代办人携带坏卡以及老年人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办证点现场办理。
第十六条 本市老年证与武汉城市一卡通两卡合一,具有出示和刷卡功能。老年人在持证出行时,需将卡片的接触式芯片贴近终端设备,出现“刷卡成功”的提示音后,方可享受免费乘车优待。未能刷卡成功的,一律购票乘车。其他优待功能出示老年证即可享受。
第十七条 老年证每个年度内可享受免费乘车730次。在同一年度内免费乘车次数使用完后如需乘车,必须按照武汉通的使用规定自行充值使用。
第十八条 老年证需每年按照发证月份(月底前)到全市任意一家中百超市(仓储)充次,充次后激活下个年度的免费乘车次数方可享受乘车优待。持老年证转乘优惠按照公交和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执行。从2017年12月1日起,免收老年人乘车意外伤害险20元,充次时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有免费乘车的老年证在行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公交、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企业按照事故责任和保险条款进行理赔。老年人发生意外时需及时告诉驾驶员并要求驾驶员通知所属分公司安全员。承运人要及时将老年人送至医院治疗。老年人须将身份证、老年证复印件交给公交企业安全员备档,以便于事故后期的解决。理赔、咨询、投诉可拨打12345热线。
第二十条 倡导诚信用卡、文明出行。老年人在持证免费乘车时,应遵守公共规则,尽量错峰安全出行,严格执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老年证仅限老年人本人使用,严禁转借、转让或冒用。凡非本人使用的老年证一律没收,同时对持证人作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老年证办理工作,增强为老服务意识、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切实维护老龄群体的合法利益及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街道(乡镇)、社区(村)老年证办理工作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区、街道(乡镇)民政(老龄)部门共同负责老年证办理工作。市民政局(老龄办)负责加强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统计分析和政策宣传,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老年证办理工作。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加强对本区老年证的管理和信访投诉的处理,定期做好证件办理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办证人次的5%,以减少和避免错发、漏发、乱发情况的发生。各街道(乡镇)是老年证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设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做好老年证办理与服务,加强对社区(村)网格员的培训和管理,按不低于办证人次的10%抽查,确保老年证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社区(村)网格员为老年人办理老年证时要热情、耐心。对于不按规定落实办证工作的人员,相关单位要开展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追责。
第二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老年证办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配合落实老龄人口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委以及市公交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企业要为老年人凭老年证免费乘坐公交车、船、轻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优质服务,并严格履行老年证使用的核查责任,及时做好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的理赔工作,要利用自身资源在全行业广泛开展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先进典型,确保老年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负责老年证的生产制作及证件回卡工作,切实做到保质保量、不错发、不漏发、不耽误,并认真做好遗失补办、坏卡重制收费的管理和解释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老年证使用的相关统计信息,为研究制定敬老惠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此前我市制发的有关老年证办理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民政局(老龄办)负责解释。